10.3969/j.issn.1004-5465.2005.03.019
论用益物权体系
用益物权在传统物权法中主要是关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的他物权,它对于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就适应我国学界及立法对建立用益物权体系的不同意见、设计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建立完善的用益物权体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然后主要研究了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应有内容.对于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居住权、地役权和特许物权等具体用益物权形态的名称采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用益物权、地上权、农地承包权、典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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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5-07-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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