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5465.2004.01.016
论物权的追及效力的有限性
物权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当它获得法律的强力保护后即具有了支配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等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无论辗转流落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其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法律效力.在无权处分兼有善意取得的情形下,物权的保有和物权的取得会发生冲突,民法通过对无权处分的否定,从相反方向强化了物权的追及效力;通过对善意取得的肯定,又弱化了物权的追及效力,从而使物权的追及效力表现出相当的有限性.
物权、追及效力、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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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1(民法)
2004-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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