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17.08.001
旅游规划用地问题与用地创新
一、现行旅游用地有关标准
作为旅游用地的规划和审批依据,有两个现行国家标准,即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以下简称《标准》)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中(以下简称《规范》)的"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在《标准》中对于旅游相关用地的描述较为简单,缺乏专项旅游用地类别,其中,涉旅条目如4.4.2工矿城市、风景旅游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其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3.3.2在H建设用地大类之下,只在H9其他建设用地中类提及旅游相关专项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属于"公园绿地"(G1);3.2.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内的"非建设用地"(E)按土地实际用途归入"水域"(E1)、"农林用地"(E2)或"其他非建设用地"(E3).
旅游规划、用地问题、非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旅游城市、建设用地标准、用地分类、森林公园、建设用地结构、自然保护区、名胜区规划、专项旅游、文物古迹、审批依据、公园绿地、国家标准、规范、公园功能、工矿城市、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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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9;F29
2017-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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