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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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006.2016.07.008

再论旅游吸引物的法律属性

引用
旅游吸引物权兼具旅游行业属性与法律属性,所以从单一的学科出发不能全面认识旅游吸引物的权属问题.旅游吸引物内容复杂,涵盖不同属性的物,无法从法学方面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通过立法或修法赋予其法律地位,而应充分挖掘现行法的价值,营造法律适用的旅游业环境,加强旅游行业法治建设.更好的解决方法是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分析旅游吸引物的内涵和法律属性.解决此类问题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分解旅游吸引物这一整体,将其按属性分类,不同的旅游吸引物归类于不同部门法解决;二是明确由旅游吸引物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是引发旅游景区商民冲突的本质原因之一,保障景区居民的知识产权收益权利.

旅游吸引物、法律属性、分类研究、知识产权

31

F59(旅游经济)

国家旅游局2014年重点项目“旅游服务过程中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研究”14TAAK00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与传统文化保护融合的内生路径研究”13CMZ049资助.[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grants from the 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to ZHANG Demiao14TAAK002;the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to WANG Ruhui No.13CMZ049.]

2016-08-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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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刊

1002-5006

11-11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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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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