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15.08.005
乡村社区参与景区利益分配的法理逻辑及实现路径——基于现行法律制度框架视角
围绕中国乡村旅游开发收益分配不合理引发的景区冲突,目前旅游学界和法学界就其问题产生的症结与破解之法,大体形成了“赋权派”与“合同派”两大争鸣格局.文章基于现行法律制度框架,阐述了旅游吸引物价值实现的债权而非股权、农村集体土地的二元法权等法理逻辑.主张地方政府通过“地役权合同”管理规制,将社区旅游“吸引物补偿”作为景区开发商取得地役权的约定条件,并以“法定孽息”的名义、“门票分成”的形式写入合同,再以细则来明确规范景(区)社(区)双方的责权利,使其行为解释有法可依;通过建立农地入股下的股份制现代旅游企业制度和旅游景区会计核算制度,并在第三方力量的协助下,最大限度地保障乡村社区资产性要素参与旅游景区利益分配的权益.
社区参与、利益分配、吸引物补偿、地役权合同、农地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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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旅游经济)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区参与下的旅游景区竞合关系演变机理及协调机制:基于演化博弈的多案例实证研究”41461034;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项目“云南省社区参与旅游开发利益分配协调机制”资助
2015-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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