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14.11.011
京津冀协同发展视域下旅游区域协作的法制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战略,其符合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探索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需要,同时为京津冀区域旅游产业的法制建设带来了新的契机与挑战.自1982年《北京市建设总规划方案》首次提出“首都圈”的概念以来,京津冀三地逐步形成了由北京、天津和河北的唐山、廊坊和秦皇岛组成的内首都圈与包括承德、张家口、保定和沧州4个市的外首都圈.随后,2005年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2006年国家发改委编制的《京津冀都市圈区域综合规划》都涉及京津冀地区旅游产业以及相关产业在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产业经济、城市空间与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区域协作内容.2009年京津冀三地旅游部门签署的《京津冀旅游合作协议》则专门对区域旅游资源的规划、配套投诉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但整体而言,该法律机制仍局限于政策的层面,无论是在立法规范还是在执法协作机制方面都存在着制度上的缺陷.
京津冀都市圈、协同发展、视域、旅游产业、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首都圈、生态文明建设、城市总体规划、环渤海经济区、北京市、京津冀地区、国家发改委、综合规划、相关产业、生态建设、设施布局、旅游资源、立法规范、经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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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2;F32
2014-12-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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