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之局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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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规定之局限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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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全面规制值得人们称颂,但第五章名为“旅游服务合同”,实则规制的是包价旅游合同,立法缺陷较为明显. 首先,立法语言的逻辑不明.章的标题是含义极为广泛的旅游服务合同,同时总则的第一章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意味着所有的旅游服务合同都应当纳入第五章予以规制.

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人民共和国、经营活动、规制、立法语言、立法缺陷、境内、组织、总则、休闲、逻辑、境外、度假

28

DF5;D92

2014-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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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学刊

1002-5006

11-112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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