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12.12.016
论旅游权利的内涵
对《旅游权利法案及旅游者法典》的误读造成了对旅游权利理解的诸多混乱.文章从应然的角度分析,旅游权利根据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人针对经营者享有的旅游民事权利,个人针对国家享有的公民旅游权利.前者系私法权利,包括法定权利、约定权利,这一类权利甚少争议.后者属公法权利,包括前往旅游目的地的自由、旅游资源享用权,这一类权利从基本概念到具体内涵都十分混乱,比如错误地将休息、休假权、旅行自由等权利视为旅游权利.上述两类权利中,公民旅游权利在当前制度环境下存在救济的困难,但这并不影响旅游权利整体的现实价值,它可以成为旅游法的价值支撑,并作为统一旅游法律体系的核心原则.
旅游权利、内涵、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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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旅游经济)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支持
2013-04-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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