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09.11.016
社会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之间法律关系的廓清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司法实务中历来是一个难题.笔者从一个具体案例出发,通过界定术语、分析区别标准,认为社会导游与旅行社之间成立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社会导游与导游服务公司之间成立居间关系,而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并且,进一步分析了<劳动合同法>等实施后对社会导游与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影响.
社会导游、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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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旅游经济)
2010-01-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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