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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2-5006.2005.04.011

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

引用
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首先具有公法性,同时也兼具私法的特征,公法原理和部分私法原理均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内容必须体现它的法律性质,在强调公共利益至上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与被特许人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相统一,依据经济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风景名胜区、政府特许经营、行政合同、经济利益平衡原则

20

F59(旅游经济)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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