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5006.2003.04.007
中国遗产旅游业的经营制度选择--兼评"四权分离与制衡"主张
本文从遗产的价值特性和权属特性以及遗产事业使命出发,讨论遗产旅游业的经营制度选择.本文认为:遗产区的"遗产的旅游展示类服务"事务应由遗产单位进行非营利性经营;遗产区外的"非遗产展示类旅游服务"事务(行、住、食、购、娱等)应交由旅游公司、当地政策、周边社区进行营利性经营;当遗产区内的"非遗产展示类旅游服务"事务规模较大时,可以特许经营方式交由非遗产单位进行营利性经营.本文进而评论了"四权分离与制衡"主张的不合理性,并且认为,中国遗产旅游业经营制度中的"中国特色"应表现在对"贫困地区遗产公益性"、"遗产区门票的价格定位"、"门票优惠"、"遗产区旅游收益的分配"、"让利于地方"等五个方面问题的具体处理上.
世界遗产、遗产旅游业、遗产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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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90(旅游经济)
2004-08-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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