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发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湿地保护管理规定》。该《规定》共37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指出,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规定》明确了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以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和管理等内容。《规定》明确了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期限不超过5年,在试点期限内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试点资格。
国家湿地公园、林业局、湿地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试点、监测和评估、资源调查、验收、生态修复、合理利用、合格、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持续发展、保护规划、资格、科学、方针、补偿
TU9;S75
2013-08-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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