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095.2020.12.010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30%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F812.42;F275;D922.222
2021-03-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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