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095.2018.10.011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 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
D922.22;X196;F812.42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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