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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095.2018.10.011

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引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实施,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应税污染物适用问题 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 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

D922.22;X196;F812.42

2019-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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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095

23-1540/F

20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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