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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引用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流动资产、终止经营、计划单列市、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监察专员、国务院、办事处、新疆、机构、管理、关中、财务

F27;F23

2017-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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