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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095.2016.11.005

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引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保险公司、准备金、政策问题、有关政策

F842.3;D61;F275

2017-02-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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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095

23-1540/F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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