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驻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6号) 和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 ﹞7 号)等文件精神, 推动 ”三去一降一补” 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相关规定, 我部制定了 《规范 ”三去一降一补” 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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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2;TP3
2016-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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