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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095.2016.05.007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引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劳务派遣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6〕 36号) 的有关规定,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 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劳务派遣、营改增试点、公路通行费、收费公路、派遣服务、进一步

D922.29;F542.5;U412.366

2016-07-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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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6095

23-1540/F

2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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