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3-6095.2013.06.008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视同销售是税法特有的概念,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税法之所以将有些特殊经济行为规定为视同销售行为,一是为了在不同企业之间公平税赋,二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会计上没有严格规定视同销售,会计上强调的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实现,这与税法是有区别的.
一、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视同销售行为、税务处理、委托加工、货物交付、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相关机构、单位、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暂行条例、投资、统一核算、税收收入、实施细则、具体规定、经济行为、集体福利、公平税赋
DF4;F2
2013-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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