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监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已正式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贯彻实施好《小企业会计准则》,现提出以下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企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场监督、监察专员
F275.2(企业经济)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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