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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095.2005.03.014

对我国现行林业基金制度的分析

引用
@@ 一、我国的林业基金制度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林业基金制度历史回顾 建国后,我国首次提出林业基金制度是在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要把国家的林业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按照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林业部门按规定权限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允许跨年度使用".1985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第五款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建立国家林业基金制度".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了中央级和省级林业基金制度,把林业基金规定为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发展林业的专项资金,实行"以林养林".中央级林业基金的来源是:林业基本建设投资中的造林投资部分;世界银行拟提供的林业部门贷款;适当利用林业项目和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贴息贷款;从大兴安岭过火木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资金,从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包括森工供销企业)包干结余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其他方面筹集的资金.

林业基金制度、专项资金、森工企业、林业部门、中央级、基本建设投资、提取、国务院、国家、银行贷款、人民共和国、专款专用、主管部门、中共中央、育林基金、贴息贷款、世界银行、若干问题、林业项目、林业投资

F32;F83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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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财务与会计

1673-6095

23-1540/F

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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