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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3-6095.2000.04.032

简论会计职责--对新《会计法》的理解

引用
@@ 新<会计法>的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是国际通行的作法,是符合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的.

会计职责、会计人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会计资料、会计机构、单位负责人、虚假财务报告、建立和发展、履行职责、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监督、会计核算、会计工作、国际通行、法规、打击报复、完整性、会计法、作法

F23;F2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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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财务与会计

1673-6095

23-1540/F

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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