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6701.2011.05.009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主体地位研究——基于与美国法比较视角的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主体地位包括两个层面,其一是非营利组织自身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简称免税资格,通过与美国法的对比,发现中国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成为非营利组织数量少、规模小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是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向非营利组织进行公益性捐赠所享有的税收优惠,简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过与美国实践的对比,指出现行"特许制"的弊端.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双重管理体制、财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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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贵州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10JD20
2012-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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