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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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6701.2002.03.012

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运用

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行.在<规定>中,将举证责任的含义界定为行为意义的举证责任与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谁对待证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后者是指如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的规定采纳了法律要件分类说:即主张权利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主张权利不存在的当事人对权利消灭或者妨碍或限制权利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规定>另规定了8种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其中5种情形为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外加共同危险行为、专利产品侵权行为及医疗侵权行为.<规定>要求证据的提供必须在举证时限之前,否则将导致证据失权.通过证据时限达到固定争点和证据,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规定>对非法证据予以重新界定,并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手段取得的证据界定为非法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对象、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时限、非法证据

16

D925.1(中国法律)

2005-01-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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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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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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