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唐宋时期妇女对家产的管理权
本文通过对唐宋时期女、妇、姑三个阶段的考察和分析,认为在对家产的管理权上,女儿的权力明显低于媳妇和婆婆(母亲).其原因是出于维护家庭的需要.女儿是不稳定的家庭成员,而媳妇和婆婆(母亲)已是稳定的家庭成员.
唐宋时期、考证、妇女、家产管理权
Q94;I20
2016-09-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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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考证、妇女、家产管理权
Q94;I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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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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