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战争时期鲁中保甲人员研究
一、保甲人员的任命
在整个保甲系统之中,保甲长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任命与辞退均有一定的程序.但在抗战胜利后,国内政治情况一日百变之际,国民党对于保甲长的任命不得不从权.
抗战胜利之后,为迅速恢复对收复区的有效控制,国民党政府于1945年9月11日颁布《收复区实施户口清查办法》,其中规定:"对当地原有保甲组织,应斟酌实际情况,尽量利用,其经摧毁者,应重新编组;乡镇保甲长人选,应就资望相孚之纯正知识分子选任之."[1]这与以前国民政府所颁布的条例中对保甲长人选的规定,下降了很多,这也说明了国民党政权为抢夺胜利果实,尽早剿灭共产党,已达到饥不择食的地步.而在选举保长之时,也往往是类似这样的提议:"每保编查完竣时,即可召集各甲长监选保长,又组员杨宗训提议,监选保长,以经验丰富,素重乡评及无不良嗜好者为合格"[2],即重视有一定威望而又无"不良记录"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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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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