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离婚案件的性别因素考察
离婚是一种法律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对过去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研究,能够为解决当今社会的离婚问题提供历历史借鉴.本文从男女性别角度出发,对民国时期北平、成都、武汉等地区的离婚案件进行考察,试图总结出一些历史特点.
一、离婚案件的性别因素概述
1.离婚主动方之性别比较.传统社会离婚的主动方由男方掌握,女方没有离婚权.至民国时期,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民法》,明确规定了女方也有离婚权利,“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1]92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男女主动方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分析.1917年至1 932年间,北平地区离婚案件中男性作为主动方由最初的24人增加到最后的58人,合计30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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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1
2012-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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