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离婚案件的性别因素考察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民国离婚案件的性别因素考察

引用
离婚是一种法律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对过去离婚案件进行深入研究,能够为解决当今社会的离婚问题提供历历史借鉴.本文从男女性别角度出发,对民国时期北平、成都、武汉等地区的离婚案件进行考察,试图总结出一些历史特点. 一、离婚案件的性别因素概述 1.离婚主动方之性别比较.传统社会离婚的主动方由男方掌握,女方没有离婚权.至民国时期,特别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民法》,明确规定了女方也有离婚权利,“夫妻两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1]92那么,对于离婚案件中男女主动方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分析.1917年至1 932年间,北平地区离婚案件中男性作为主动方由最初的24人增加到最后的58人,合计305人次.

民国时期、离婚案件、南京国民政府、离婚权、性别因素、性别角度、性别比较、男女、历史特点、历史借鉴、法律现象、地区、传统社会、北平、武汉、权利、男性、民法、考察、夫妻

D92;D91

2012-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6-47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兰台世界

1006-7744

21-1354/G2

2012,(16)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