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时期立法院的地位与权限
1928年,国民政府试行包括立法院在内的五院体制.立法院的定位直接源于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是五权宪法的核心矛盾之一.孙中山并未完全否定立法院之国会地位;国民政府时期也未将立法委员彻底“去民意代表化”,立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仍包含“代议机关”的因子,且在制宪过程中其代表性有增强的趋势;立法院仍相对独立地行使国会的核心权力.立法院作为独立的治权机关,事实上仍保有国会核心的权力:立法权、议决宪法草案之权力、预算权、质询权与重大事项同意权.但是,立法院职权的行使受到其他权力机关的限制,其与欧美典型国会相较,并非完整、唯一之代议机关,除立法院外,国民大会与监察院在代表性与职权上均有国会之性质.
立法院、国会、代议机关、权限
本研究受到“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项目”项目编号YETP0144的支持.
2015-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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