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产权"之转让:石仓"退契"研究(1728-1949)
在1728年至1949年的浙南乡村,存在一种称为"退"的交易行为及制度安排,体现了乡村土地交易的复杂性与交易方式的多样性.土地交易,并不一定是土地所有权的整体性交易,而经常表现为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部分性交易.因此,土地所有权的残缺暨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的分离,为重新理解及重新界定传统乡村的产权制度,提供了新的认识框架与解释模型.
退、退契、残缺产权、石仓契约
K2(中国史)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创新重点项目
2010-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18-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