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至十四世纪的中国合伙制
中国古代合伙制至宋代已经形成而且发育比较成熟.宋元二代合伙制主要有三种类型: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合伙;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伙;介于二者之间的类型,即经营者不仅以劳动参加利润分配,同时也出一部分资本.第一种类型,利润按资本数量多少分配;第二、三种类型,资本与劳动之间常形成某些比较固定的利润分配比率.这一时期资本的所有与经营已有分离,合伙制有了有限责任制的某种萌芽,合伙也形成了区别于合伙者个人的团体性,而股份化的趋势尚不明显,宋元政府对有关合伙的制度无法律及政策上的明确规定.
合伙、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手工业、经营权、有限责任
J60;I10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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