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
晚清及民国时期河北省获鹿县的乡地,属半官方人员,由村民轮任,负责催征或代垫粮银及地方治安等事务.这种以村民集合体为特色的乡地制在获鹿一带流行,与当地相对稳定的生态环境、以自耕农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及宗族纽带相对牢固等因素密切相关.乡地制使当地的权力关系格局,既区别于华北多数地方涣散无力的自耕农社会,又不同于华南强大的士绅、宗族统治,应视做这一时期国家与乡村关系的第三种形态.
晚清、民国、华北、获鹿、乡地
K25;P96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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