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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2576.2020.03.007

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退租弃耕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引用
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能极大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和解放农村生产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以来,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科技、农民收入、资金供求等多方面现状,笔者对陕西、河南等一些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成效进行了调研,发现与传统小农经营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改变传统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农业产业化服务还不够完善、风险防范能力较低、土地流转费用较高、资金筹措较为困难、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等因素,一些新型经营主体面临亏损,种粮积极性受挫,退租、减少租地规模及放弃耕种现象在多地不同程度地出现.长期下去,势必会对农业规模化经营进程带来冲击,甚至影响到粮食安全,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退租问题、建议

2020-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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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问题研究

1003-2576

51-1058/F

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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