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3801.2018.06.009
认缴制下资本制度的完善 ——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实施,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从法定资本实缴制,变成了法定资本认缴制.这一变化打破了公司资本制度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使得公司资本对公司债务的担保功能不复存在.基于此,有必要对公司资本制度加以完善,建立包括股红分配前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强制信息披露、完善公司高管责任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弥补认缴制下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修复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效率与安全的统一.
资本制度、设计、债权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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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9-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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