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944.2014.10.085
浅析新《环保法》第九条规定下的环境教育义务主体
指出了历过4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第九条详细规定了在环境教育工作中的义务主体,相比以往的立法实践有了新的突破。新《环保法》明确了政府的环境教育义务,并将承担义务的主体进一步扩大到了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环境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修订对以往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肯定和强化。新闻媒体在环境教育制度的建设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重视和加强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势在必行。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新《环保法》的出台将有助于我国环境教育制度更加全面健康地发展。
新《环保法》、环境教育、义务主体、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新闻媒体
D912.6(法学各部门)
2014-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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