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章奏类法律档案中的"前件"
我们在整理明代条例、事例等章奏类文献档案时,常会遇到"前件"一词.以往学者将"前件"与后文以逗号或句号隔开,或者直接与后文连用,用法尚不统一.有学者曾从汉语词汇的角度认为"前件"在古汉语中应是形容词,即"前已述及的(人或事物)",并提出该词在元代已萎缩,明清更是少量使用.①这一结论,与笔者披阅的明代法律档案明显不符,至少明代条例、事例等档案文献中的"前件"就不是形容词,而且使用频率十分高,如《嘉靖各部新例》出现"前件"298处、《军政备例》356处、《六部纂修条例》110处,其他明代章奏类文献,如《度支奏议》有544处、《赋役成规》有650处.这种情况与该词在明代官文书中的制度化分不开.本文拟探讨"前件"的制度化过程及含义,并透过其格式与行用来看明代章奏类法律档案的形成.
法律档案、类法律
K249;K20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125
2021-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8-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