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灾后土地原价回赎政策
在数次重大自然灾害结束后,清政府对于灾荒时买方低价绝买的土地不予保护,允许卖方按原价回赎.乾嘉年间清廷高调推行此一政策.光绪初年丁戊奇荒后,士绅群体成为回赎政策的推动力量,受灾各省督抚自主决定是否在辖区内推行.两江总督端方在苏北水灾后也自行推行此政策.政府和士绅认为灾荒期间土地交易不够公平,扩大了贫富差距,从长远上看不利于社会稳定.但土地原价回赎政策与法律相关规定冲突,且不符合民间习惯.清政府对民间交易的过度干预也增大了行政成本,政策执行难度较大,易引起纠纷.对此清政府的对策为:明定章程以减少纠纷;在宣传的同时又加以暴力威胁;尽可能缩小回赎的规模.民间组织则出资帮助灾民代赎土地,并探索设立当田局避免灾民低价卖地.但这一政策作为一种临时措施,尚未引起学术界注意.本文拟对此做初步探析.
清代、土地回赎、荒政、政策、法律
K252;D997.4;D6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ZS051
2018-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