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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7755.2008.01.020

清末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

引用
@@ 1906年11月7日(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廿一日),清廷颁布了改革官制的上谕,宣布:"刑部著改为法部,责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1]开始了中国司法近代化的变革.司法制度的变革一方面是司法机构的变革与独立,另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及其素质的更新.在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设立了众多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即法部、大理院、各省提法司和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同时也加强了对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学界阐述已经很多,但对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问题,学界鲜有论及.现将后一问题,分述如下……

法官、培养、选拔、司法机构、大理院、变革、司法近代化、学界、问题、司法制度、司法人员、审判厅、清末新政、清政府、检察厅、大理寺、中国、责任、刑部、素质

TP3;R74

2008-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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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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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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