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之共同犯罪
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方面也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另言之,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首先满足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这种认定方式不仅导致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存在不少争议,并且也为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处理具体问题创造了不少难题.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7条对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之一种情形做了规定,对其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共犯理论,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刑法
D924.3(中国法律)
2017-07-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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