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6.03.003
意思表示错误“重大性”之认定
在认定意思表示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时,运用合意原因说与理智因果关系说的得出之结论几乎一致,但二者的立足点不同,合意原因的立足点是契约正义,而理智因果关系说之立足点是当事人之意思自治。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行为人因误解所遭受之损失是否巨大,不应作为误解是否具有重大性之必要条件条件;关于标的物之质性发生之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应采主客观相结合之标准。总之在认定误解是否重大时,并无万能的公式可以嵌套,应结合契约之具体情形,妥善均衡表意人之意思自治与交易安全之关系。
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错误、错误之重大性
D913(法学各部门)
河南省政府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省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问题研究之中期成果项目编号2015B281。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