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8-4053.2014.05.019

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引用
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地针对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各地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均统一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办理准生证,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否则即使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也一概不能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于情于法均不合适,不仅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未婚先孕、生育保险待遇、公平正义

16

DF47(经济法、财政法)

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0-51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1008-4053

21-1405/D

16

2014,16(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