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4.05.019
未婚生育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自《社会保险法》实施以来,各地针对女职工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但各地的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均统一规定,申报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办理准生证,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否则即使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也一概不能享受计划生育保险待遇.笔者认为该项规定于情于法均不合适,不仅违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未婚先孕、生育保险待遇、公平正义
16
DF47(经济法、财政法)
2014-08-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