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3.04.017
试论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地位
齐玉苓案“批复”发布时引起了学者们对宪法的法律适用的理论和实践的广泛讨论,特別是“宪法司法化”的讨论,而如今“批复”的废止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人们对“宪法司法化”前途的信心,但是,关于宪法的法律适用的讨论还是甚嚣尘上,尤其在行政诉讼领域,有些学者认为凭借着宪法与行政法的密切关系,宪法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可以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开辟一条道路.[1]笔者对此问题也跃跃欲试,尝试从对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部门的活动的考察,主张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不能成为审判依据,但是也不是无所作为,除了可以成为援引性规范,加强判决论证的说服力之外,也可以成为启动对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源头”!
宪法、行政诉讼、宪法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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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4(法学各部门)
2013-08-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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