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3.01.013
以刑事诉讼证明实践为视角看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完善
犯罪构成体系是为刑事诉讼证明实践服务的,因此对于该体系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证明实践的视角出发.从证明对象上看,犯罪客体是多余要件,而违法性要件是遗漏要件;从证明责任分配上看,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缺乏层次性,不具有推定功能,导致刑事证明实践的混乱.因此,在完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时,需要将违法性要件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之中,构建犯罪构成体系的层次性结构,使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推定功能.
犯罪构成体系、刑事诉讼证明实践、违法性要件、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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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5(法学各部门)
2013-03-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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