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2.04.011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司法解释权的行使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致使实践中的司法解释权受到的约束或限制比较少,以至于司法解释权的运行完全背离了立法机关授予司法解释权的初衷。本文试图指出司法解释权及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司法解释权及对司法解释进行限制的方法和设想。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制度
D90(法的理论(法学))
2012-07-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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