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2.01.020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浅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94条第2款规定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根据刑(八)修正案,在对该款的“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认定方面仍然存在不少争议问题,笔者拟从本罪的构成 件入手,分析该罪的认定争议以及司法处罚争议,并逐一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明了本罪的司法认定。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
D924(中国法律)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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