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1.09.011
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地位之我见
介于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的第三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社会性、中介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的特征,承担着越来越多的原应由政府部门履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同时,它因具有平衡协调市场经济活动的功能和公私混合的特点,使其具有了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法律地位。
社会中介组织、法律地位、经济法
D922.29(中国法律)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L10BFX007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