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1.06.014
房地分别抵押的效力范围分析——从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虽然<担保法>和<物权法>均规定了抵押时的房地一体主义,但现实中基于各种原因房地分别抵押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能因此而认定其无效.设立再抵押时仍需受到"余额"的限制,因为<物权法>并未明确废除,由此带来的弊端,应当从担保财产的再评估与抵押登记的统一着手,由<物权法>作出房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别抵押的明确规定.
担保法、物权法、分别抵押、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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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3.2(法学各部门)
2011-07-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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