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1.04.026
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其完善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对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不合理、责任主体有限、规定粗糙等,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离婚损害赔偿、缺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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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中国法律)
2011-08-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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