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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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53.2010.10.015

浅析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制度

引用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后导致原告撤诉的案件比率却很高.显然,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发展需要,也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但是依照我国法治的现状,规定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又会存在许多的弊端,本文拟通过对诉讼协调和解理论的分析,提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和解制度的拙见.

行政诉讼、诉讼调解、诉讼协调和解、制度

12

D915.4(法学各部门)

2010-1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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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4053

21-1405/D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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