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4053.2010.05.012
论ADR机制在我国农村的构建——以浙江农村为例
从我国目前农村纠纷解决机制来看,诉讼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而以各类调解、仲裁为主的ADR[1]机制对农村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表现出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当前农村纠纷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在我国农村大力发展ADR机制的必要性和完善建议,望为新农村建设尽些绵薄之力.
ADR、农村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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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3(经济法、财政法)
2010-07-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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