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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8-4053.2010.03.017

再认识刑法第13条——兼谈"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

引用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以此规定处理案件其实质是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理解歧义.违背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混淆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作用.本文认为:对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认识要从整个条文把握.同时指出:我国刑法第13条是检察机关制定刑法个罪立案标准的主要根据.立案标准是把抽象的条文具体化,是协调立法、司法、执法之间关系的中介.刑法13条规定的"但书"内容被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直接引用,因而存有立法上的疏漏.因此,根据诉讼实践对<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设计为:"没有违法或不是犯罪"为宜.

刑法、情节、刑事违法

12

D924(中国法律)

2010-06-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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